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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谷小保 2021-05-05 17:21:35
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離婚后探視權可以由夫妻雙方通過協商決定,對于探視的次數和時間做出說明,并且一定要約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發矛盾。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即探望權是離婚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依法所擁有的,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如果對方不履行這一權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婚姻法》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的,就可以將父母一方的探視權終止。對于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來盡自己的撫養義務,與此同時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權的特征如下: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