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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谷小保 2021-05-05 17:21:26
6月12日,遷移準入條件(試行)》(修訂稿)意見的通告”。
《修訂稿》明確到,全面取消居住和就業創業入戶限制,凡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合法租賃房屋、繳納社會保險、已領取營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無時間限定,本人可以在實際居住地申請入戶,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惠州市公安局擬定的《惠州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試行)》(修訂稿)還處于公示征集意見階段,收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7月11日。
主要調整內容包括:
1、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全面取消居住和就業創業入戶限制,凡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合法租賃房屋、繳納社會保險、已領取營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無時間限定,本人可以在實際居住地申請入戶,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2、引進人才入戶。降低引進人才入戶門檻,學歷型人才放寬至大中專以上學歷,技能型人才放寬至初級等級以上職稱和技能等級,并且不與繳納社會保險和簽定勞動合同掛鉤。
3、刪減投資入戶和購買商品房入戶兩項政策,以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內容將以上兩項政策包含其中。
4、在夫妻投靠入戶項中增加“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且配偶父(母)有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可隨配偶父(母)遷入本市常住戶口”內容。
5、放開子女投靠父母條件,將“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邊無子女并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顧父(母)為條件”內容刪減,只要能夠提供合法親子關系證明,均可隨親生父(母)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6、增設“落戶惠州重點建設項目單位人員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人才入戶”項,允許落戶惠州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自愿選擇在我市任一轄區設立集體戶,對落戶惠州重點建設項目單位人員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人才入戶零門檻。
7、增設“大中專學生畢業、退學、休學入(復)戶”項,增加“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遷入本市就業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內容。
8、進一步放寬集體戶設立條件,將員工100人以上條件放寬至50人以上,把“每年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條件刪減。
根據市統計局數據,截止2020年底我市惠城、惠陽、大亞灣、仲愷4區常住人口為254萬人,須按照城區常住人口100萬-300萬的Ⅱ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戶限制。
修訂稿全文:
惠州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試行)
(修訂稿)
一、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有本市常住戶口,新生兒可自愿選擇隨本市戶籍的父(母)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二、收養入戶
收養人有本市常住戶口,收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領取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的未成年人,被收養人可隨收養人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三、家庭團聚入戶
(一)夫妻投靠入戶
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可隨遷入本市常住戶口。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且配偶父(母)有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可隨配偶父(母)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二)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父(母)有本市常住戶口,子(女)可隨父(母)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子(女)有本市常住戶口(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父(母)可隨子(女)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四、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雇員、事業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單位職員,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五、引進人才入戶
(一)學歷型人才入戶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的學歷型人才,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二)技能型人才入戶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具有初級及以上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條件之一的技能型人才,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三)緊缺適用人才入戶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六、大中專院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我市戶籍的學生,可遷入就讀學校的集體戶口。
七、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
(一)穩定居住入戶
在我市實際居住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二)穩定就業創業入戶
1.在我市穩定就業(就業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2.在我市創業(已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的,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八、政策性安置入戶
(一)隨軍家屬入戶
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軍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
(二)復員、退役、轉業軍人復戶
符合有關規定安置在我市(或回我市原籍)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本人可登記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三)規定安置入戶
國家、省、市文件明確規定安置在我市的人員,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九、城鎮居民回農村地區入戶
戶口在我市城鎮地區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村小組有合法穩定住所,長期(1年以上)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
十、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一)落戶惠州重點建設項目單位人員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人才入戶
落戶惠州重點建設項目單位,可選擇在我市范圍內設立集體戶,其單位招聘錄用的員工,本人可遷入單位集體戶,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經地市級主管單位認定引進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人才,本人可遷入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其直系親屬可以隨遷。
(二)大中專學生畢業、退學、休學入(復)戶
原我市戶籍居民被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畢業、退學、休學后可恢復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遷入本市就業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
(三)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
來我市定居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本人可登記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
(四)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
原我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我市定居的,可登記本市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
十一、設立單位集體戶
在我市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普通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企業(含民營企業)員工50人以上 (民辦教育機構、高新科技企業不受此限),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十二、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經房屋合法所有權人同意,
(二)租賃房屋住所
在我市轄區內沒有合法產權住所,租賃保障性住房或經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申請人,符合條件并經房屋合法所有權人同意,
(三)單位集體戶
在我市轄區內沒有合法產權住所,已就業并被就業單位接收的申請人,經就業單位同意,可遷入就業單位集體戶。
(四)社區公共集體戶
1.在我市轄區內沒有合法產權住所,未就業或就業單位沒有單位集體戶的申請人,可以遷入居住地社區公共集體戶。
2.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戶籍人員,可以遷入就業單位集體戶,未就業或就業單位沒有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戶。
(五)每一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只能立為一戶。
十三、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的戶籍管理工作規范由市公安局制定,之前文件規定如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件規定執行。